杨肖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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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者:杨肖肖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5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乃过失,且一直是在用积极的态度对待,恳请贵院量刑时予以从宽。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害人,第一时间将受害人送至医院,后在住院期间,尽其最大所能给受害人支付费用,在受害人去世后,其积极支付受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在交警队询问相关情况及组织协商解决时亦积极配合。

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认罪态度良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受害人所述基本无异。被告人被抓捕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型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之规定,请贵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三、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积极协商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已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本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时,其便告知我让家人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解决,一定要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深知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在贵院审理期间,与本案相关的另一民事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已与受害人家属调解结案,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且出具谅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 号)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0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贵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请贵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村里平常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由于事故发生当天的过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但其悔罪表现良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贵院量刑从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现已真诚悔罪,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积极协商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在量刑时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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