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发包人何时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该案件中,被答辩人在本工程中仅仅是部分劳务承包人,并不是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出现,三处均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不包括劳务承包人(参考山东省该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第三点第六项)。很明显,个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其不是实际施工人,劳务承包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三方对此不知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