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肖肖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肖肖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9日|分类:工程建筑 |8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发包人何时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该案件中,被答辩人在本工程中仅仅是部分劳务承包人,并不是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在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出现,三处均是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的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不包括劳务承包人(参考山东省该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第三点第六项很明显,个人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合同,其不是实际施工人,劳务承包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三方对此不知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