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3日下午,杨小姐与母亲等人一起到昆明市某游泳馆游泳时不幸发生溺水沉到了池底,经游泳馆内游泳的人发现呼叫救生员将杨小姐救出游泳池后,杨小姐因长时间溺水而造成了呼吸和心跳均停止的严重后果。经现场抢救和120到来后实施呼吸、心跳停止心肺复苏术后,杨小姐恢复了呼吸和心跳,但经诊断其已因长时间溺水而造成了缺血缺氧性脑病、急性肺水肿和吸入性肺炎,之后杨小姐被送进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医院向杨小姐母亲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经救治,杨小姐侥幸脱离了生命危险,住院26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杨小姐此次溺水所造成的伤情为重伤。
办案经过:
由于游泳馆在支付了7000元费用后与杨小姐达不成赔偿协议,杨小姐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彭泽律师于2009年3月26日将游泳馆起诉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游泳馆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误工费,并要求游泳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壹万元。2009年9月4日,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杨小姐溺水原因不明为由判令游泳馆对杨小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但驳回了杨小姐要求游泳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2009年12月21日,杨小姐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游泳馆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主要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溺水原因不能成为减轻游泳馆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混合过错处理原则,本案中杨小姐并无过错,依法不应减轻游泳馆的赔偿责任;二、残疾并非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要条件,此次溺水受伤对杨小姐的身体和精神均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应判决游泳馆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2010年1月22日,昆明市中院采纳了律师观点,改判游泳馆对杨小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向杨小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贰仟元。2010年1月25日,在杨小姐死里逃生后1年零2天时,游泳馆向杨小姐支付了由法院判决其赔偿杨小姐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