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花梅律师

  • 执业资质:136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养老保险如何分割?

发布者:管花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2257人看过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做以下解释:

1.离婚时双方均已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数额已经确定,同其他财产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以明确确定保险数额的,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领到手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可以按照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时进行抵抗。

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可以要求分割或抵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