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花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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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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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如何分割?

作者:管花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35次举报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做以下解释:

1.离婚时双方均已取得养老保险金的,由于数额已经确定,同其他财产一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以明确确定保险数额的,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领到手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可以按照夫妻共同的财产,分割时进行抵抗。

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可以要求分割或抵扣。

管花梅律师,西北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劳动仲裁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7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