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林某,女,汉族,1980年 月 日生,现住南昌市××区××路××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金某,男,汉族,1978年 月 日生,现住南昌市××区××路××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金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三、南昌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四、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0月在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生儿子金某某于2006年12月出生。
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性格、生活方式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出来,夫妻间难以进行彼此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双方感情日益疏远。从2010年起原被告两人事实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
由于夫妻生活无法维持下去,原告曾于2011年9月提出协议离婚,力图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儿子金某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原告经过慎重考虑,不得已提起诉讼,特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