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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脱保”车辆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案情简介


张某与吴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9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路口左转弯时,与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系吴某,且车辆保险已过期。于是,江某将侵权人张某与车辆所有人吴某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4000元。
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江某因事故产生的损失均无异议,但对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却各有说法。
侵权人张某认为,如果车辆正常投保了交强险,那么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是,吴某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江某的损失应该由吴某赔偿。
车辆所有人吴某认为,本次事故是张某驾驶不当导致的,其只是好意出借车辆给张某使用,应该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交强险系法定义务,其未及时给案涉车辆续保交强险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张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江某损失12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每位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并及时续保,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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