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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医美没有资质该不该罚?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理论浏览:92次举报


2022年10月,一家美容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行政处罚。同年11月,区卫健委再次接到举报,反映这家美容公司仍在没有医疗美容资质情况下进行医美活动。接到举报后,区卫健委执法人员前往案涉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在进入美容公司时,执法人员发现员工小丽正准备操作激光皮秒医美设备,手术台上躺着一名女性顾客,一旁摆放着麻醉膏和纹绣止血消肿膏等医疗用品。经过搜查,未找到小丽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该公司依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无证行医。


在调查过程中,小丽称自己具备从事相关医疗美容项目的相关技能,执法人员便要求其当场完成一次完整操作。事实证明,小丽只通过简单的网络学习,就给消费者做激光类、注射类项目。且小丽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已违法。经过调查取证,区卫健委认为该美容公司非法行医属实,故对美容机构的再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美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美容公司认为

激光美容不属于医疗行为,并不知晓自己所从事的美容行为涉嫌违法;即使自身的行为违法,但违法所得金额较小,也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





区卫健委则称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以及现场查见的相关设施和医疗用品,美容公司实施的祛斑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行为;依据《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基准》对该美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美容公司的诉请。美容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考虑到双方均在上海市松江区,为打造便民利民的矛盾纠纷解决平台,上海一中院在松江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开庭审理了此案,区卫健委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查明事实后,引导双方充分辩论,同时,本着将协调化解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庭组织双方沟通,借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讲评“三合一”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当事人面对面积极协调沟通。通过分析利弊、释法说理、耐心引导,美容公司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接受行政处罚,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充分吸取教训,依法合规经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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