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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相关裁判规则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理论浏览:42次举报


裁判规则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有关“好意同乘”的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洪某诉陈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亲戚、朋友、同事之间搭便车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该“好意同乘”的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3年10月10日

2.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人身损害的,事故非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王某诉谢某、聂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被告谢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且未按照规定速度行驶,存在过错。在谢某与王某的好意同乘行为中,事故发生并非被告谢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减轻被告谢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聂某承担50%责任,谢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22年2月28日

3.驾驶私家车无偿搭载他人途中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搭乘人死亡,系重大过失行为,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车主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张某、黄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驾驶私家车无偿搭载他人返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被搭乘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因疲劳驾驶所致,私家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被搭乘人死亡系重大过失行为,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而减轻车主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陕西旬阳法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1月25日

4.无证驾驶无偿搭载他人不构成好意同乘

许某的近亲属诉董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首先,好意同乘不仅需要帮助者心存好意,更需要帮助者具备基本行为能力。驾驶资格本就是驾驶行为的先决条件,而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应属于好意同乘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是预先认定无证驾驶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然后在合法驾驶行为框架内判断无证驾驶的过错种类和程度。这陷入了用前提推导前提,所推结果与原本前提相矛盾的逻辑陷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更多强调的是合法持证驾驶过程中因严重的观察不周、驾驶措施失当等行为导致的重大侵权损害情形,当然包含驾驶资格这一基本前提。本案中,董某在十字路口放下同事的交通违法行为,恰恰反映出其未经过安全驾驶知识系统培训,而这也成为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更加证明,驾驶资格对驾驶行为举足轻重,是重要的先决条件。
其次,认定本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强化人们的驾驶安全意识,具有正面社会示范效应。若司法裁判中认可无证驾驶仍能实施好意同乘行为,将过分增大无证驾驶者的责任抗辩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变相弱化无证驾驶的危险性和违法性。如此,可能导致实践中无证驾驶者更加麻痹和肆意地随意搭载他人行驶,这不仅会大大提高交通管理难度,增加道路安全风险,同时也会催生更多交通事故类侵权纠纷的赔偿责任难题。
第三,认定本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借助司法裁决规范人们的助人意识和行为。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手固然值得肯定,但当帮助行为本身存在资格门槛时,就需要先审视自己是否真正具备实施该行为的合法能力。这是为了更好地对自己的行为和潜在被帮助者的安全负责。凡遇事需处理或主动去做事,都需要充分考虑各种现实条件,其中首先包含对自身行为的能力评估。
最后,法律实施的重要意义包括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见义勇为和好意施惠等行为的新增亮点条款,均体现出国家在法律框架内对公民行为的道德引领,彰显出我国以法治保障和推动德治,促进德治与法治深度融合的积极努力。在这个大的背景趋势下,通过司法的公正裁决,帮助人们在培养善念、表达善意的同时,采用更加正确适当的方式实施善行,体现了深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要求。认定本案不构成好意同乘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正是对人们的助人意识和帮助行为进行细致纠偏,是司法裁判对营造社会向善风气、保护人民和睦互助关系的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1月6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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