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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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10分钟,收费4元钱,合理不?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8日|分类:人身损害 |333人看过


段某某驾驶牌号为鲁AXXXXX的小型汽车,于2023年9月29日9:00左右驶入某某停车中心经营的停车场,临时停车约10分钟,并通过扫码向某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段某某主张其属于临时停车,某某停车中心不按照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施行30分钟内免费停车政策,向其私自收取4元停车费违反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停车中心退还其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经济损失1376元。某某停车中心对段某某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其经营停车场按相关部门要求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其已按该通知要求设置5分钟的免费停车时间,段某某停车超过5分钟应当支付停车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停车中心在案涉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了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公示牌载明:某某停车场收费类型:市扬调节价;收费标准:小、大型汽车全天24小时实行4元/小时(前5分钟免费停车,超过后计时收费),收费依据:《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段某某认为公示牌显示的收费标准为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该收费标准已超过10年,与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相冲突。双方为该不该收取这4元停车费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段某某与某某停车中心因停车服务发生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某某停车中心经营的案涉停车场属于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不施行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其施行按市场调节价收费,某某停车中心按《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46号)规定在案涉停车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了收费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其经营案涉停车场并收取停车费符合该办法的规定。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其经营单位应根据停车供需关系,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及其他优惠措施,减轻市民停车负担。某某停车中心经营案涉停车场施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其设置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符合上述通知要求。段某某在某某停车场停车10分钟,超过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应当向某某停车中心支付停车费4元,某某停车中心收取段某某停车费4元并无不当;段某某要求某某停车中心退还停车费4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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