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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驾驶员酒驾仍同乘,风险谁担?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次举报

王某与李某小聚饮酒后,李某驾驶面包车载王某途经工业二路某处逆向行驶,与牛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牛某、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王某无法查询到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否投保车上人员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97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载王某)与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事实清楚。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争议问题为李某是否存在减轻赔偿义务的情形,本院认为,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对于王某的损害,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驾驶人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其汽车,则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风险,故应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王某对于其所受损害应自负20%责任,李某应负担80%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虽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但李某系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该案是乘客明知驾驶员存在驾驶风险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害赔偿的案例。作为同乘人员,或好意同乘或有偿乘坐,在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等不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损害,其应该自担一部分责任,减轻驾驶员的部分责任。通过乘坐人员的自担风险,不仅仅是对乘客自身的一种保护,也是对驾驶人员的一种监督,督促驾驶员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章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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