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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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违纪员工提辞职,员工能主张2N赔偿金吗?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365人看过

司法观点

根据公司的财务制度的要求,员工掌握的U盾并不能带离公司处,而员工私自将U盾带离,对此,员工虽称此为是其上司的要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中,员工确存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未妥善保管公司U盾的行为。

在公司要求员工对其前述行为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后,员工也按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离职申请,故,应当认定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112750元(10250元×11)。

当事人

刘某,某新能源汽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某新能源汽车(河南)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刘某要求A公司、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

刘某主张A公司、B公司莫名冻结其办公系统,并对其作出开除处分,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B公司抗辩刘某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携带U盾等保密材料离开公司,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其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刘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B公司处工作,B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且涉案《处分决定》由B公司作出,故应由B公司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来看,刘某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个人奖金组成,并约定个人奖金系根据刘某业绩考核情况、加班情况以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依据经营情况可以决定个人奖金是否发放或发放标准,且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刘某以20219月以前的个人奖金发放金额为标准,主张每月个人奖金与基本工资的发放数额相同并固定支付,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B公司的财务制度要求刘某掌握的U盾不能带离公司处,但刘某私自将U盾带离至荥阳HD养生谷,虽刘某称此为其上司要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刘某存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未妥善保管公司U盾的行为,但该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不足以成为B公司开除刘某的理由,B公司要求刘某对其行为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刘某按B公司的要求提交离职申请,是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主张其于2011324日入职HD地产集团,A公司、B公司未对此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故B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2750元(10250元×11),刘某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1000元问题。根据B公司的财务制度的要求,刘某掌握的U盾并不能带离公司处,而刘某私自将U盾带离至荥阳HD养生谷,对此,刘某虽称此为是其上司的要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中,刘某确存在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未妥善保管公司U盾的行为。在B公司要求刘某对其前述行为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后,刘某也按B公司的要求提交了离职申请,一审法院基于此认定双方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由于B公司并非违法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要求B公司、A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由于双方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处B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但金额应以前述月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核算,B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12750元(10250元×11),一审判处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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