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其幼儿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在育儿假未获批准后,陈某根据公司要求变更请假类型为事假,并提供了住院材料。但某科技公司仍没有批准事假,以陈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既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也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休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陈某又根据公司要求变更为请事假。某科技公司在明知陈某幼儿住院的情况下,仍以请假不符合规定为由按陈某旷工处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认定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8610.76元。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同时,也对其解雇权进行了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亦应当秉持善意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用工自主权,才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和用工环境。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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