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收录在五月天发行的《步步》音乐专辑中,该专辑封面载有“MAYDAY五月天”,专辑内的歌词单上载明《伤心的人别听慢歌》的“词/曲:阿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过陈信宏(阿信)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W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系某大型综合购物广场经营者,广场内循环播放了一众流行背景音乐,其中包括《伤心的人别听慢歌》。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
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公开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被告W公司辩称:
对于原告证据中在商场播放该音乐单曲的事实没有异议。由于被告在商场内播放涉案歌曲时间较短,且目前已经停止播放,加之商场客流量比较少,原告歌曲的知名度低,希望人民法院酌情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
歌曲属于音乐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对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台湾地区的音乐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管辖地域行使著作权权利,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原告有权就侵害歌曲《伤心的人别听慢歌》表演权的涉案行为提起诉讼。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或者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害了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应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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