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老王在该公司任职保安。2021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老王被安排持续值夜班,值班时间为当日下午5点半至次日早上5点半。
8月19日,老王从下午5点半开始值夜班,20日凌晨1点左右,老王给妻子阿芳发微信,表示自己胸口很闷、身体不适,阿芳询问老王是否需要救心丹,老王回复“没事,我先忍着,下班再看”。
8月20日凌晨5点30分,老王打完下班卡离开其值班的保安岗亭后,在离岗亭不远处的马路边身体严重不适,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于8月20日上午9时被宣告死亡。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前壁、下壁心肌梗死。
随后,老王的儿子小王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对老王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老王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老王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小王对上述决定书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亦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小王不服复议决定,遂向惠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上述两份决定书,并判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
老王下班后发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可否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老王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已经不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老王无法在身体出现不适后即立即判断自身病情,但从小王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可推知,老王在8月20日凌晨1点多即开始向家人表达身体不适,只是其本人和家属并未重视,老王下班后在回家路上病情加剧、无法自救,才致电家人将其送入医院抢救,至上午8时,老王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出现身体不适至抢救死亡总计时间未超过48小时。
在打卡下班前,老王实际上已经出现了身体不适,行政机关虽询问了老王同事,被询问的两名同事均称没有察觉老王在当日工作期间表现出身体不适,但8月19日至20日期间,老王一人值守一个岗亭,没有证据证明在其自觉身体不适之时,其同事有在其身边。且因普通人对于疾病的认知、对身体痛楚的忍耐限度以及处理困境的方式不同,老王可能选择独自暂时忍耐,没有主动向同事反映其身体不适。
从小王提交的证据、老王的死亡原因、送医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并结合生活经验,法院认为,老王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已突发疾病,病情一直持续加重,导致其在打卡下班后在回家路上病情加剧后被送医抢救,后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
老王的死亡应当按照“视同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工伤。
判决如下:
一、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原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原行政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对小王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