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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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中“借款人”之外的空白处签名是否一定要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260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某废旧材料回收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翟某某借款20万元并签订协议书。甲方翟某某、乙方某废旧物资回收部及法定代表人田某华签字、捺印。第三人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废旧物资回收部及田某华盖章、签字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双方协议约定有年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因该废旧物资回收部一直未向翟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翟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华、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及某废旧材料回收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协议中签字的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从协议书的签订形式、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协议首部及尾部明确的乙方是“废旧物资回收部”,并由田某华注明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电话,田某振、田某松、杨某某在乙方盖章签字的右侧空白处签字捺印,并未明确保证人身份。民法典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定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根据双方签约形式,认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指向该三人,不能认定该三人为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故判决第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作出后,原告翟某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此外还会有保证人、见证人等,保证人和见证人的行为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需要对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保证责任,而见证人只是对借贷关系事实负有证明的责任。因此,在出借人和借款人外有其他人员参与时,出借人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明确签名的身份,备注好是共同借款人或是保证人、见证人,否则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明确身份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签名的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保证责任的诉请,将得不到支持。见证人在签名时也一定要明确表明见证人的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签名捺印,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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