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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曾在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可要求第三者返还!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2次举报


1、基本案情

梁某与范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登记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某与熊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范某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熊某转账。2023年10月,梁某在拿到范某与熊某情人关系、钱财往来的证据后,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范某向熊某所赠予的钱款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熊某返还20.9万元。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熊某建立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予20.9万元,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且该20.9万元应为梁某与范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范某没有取得梁某的同意就将钱财赠与熊某,事后也未取得梁某的追认,该赠与行为无效。鉴于双方已于2019年离婚,范某的行为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变相转移,应当少分财产,酌情确定梁某享有该20.9万元的70%部分,遂判决熊某返还梁某14.6万元。

3、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中梁某为例,即使离婚后才找到证据起诉,但是亦能要求熊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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