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在一次同学聚会中,王先生与张女士发生了婚外情,并生下了女儿小小。张女士一直独自抚养女儿,王先生通过转账、购买生活用品等方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开支逐渐增多,两人发生矛盾,王先生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张女士将其告上法庭。
二、法院审理
经查,小小自出生起一直随其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自张某出生至2023年1月期间亦对张某尽到抚养义务,故其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应自2023年2月起计算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本案中,小小虽是母亲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外恋情期间生育的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先生是张某的亲生父亲,对张某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关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张某每月必要开销、父母双方的固定收入、实际情况以及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作为亲生父亲的王先生应承担每月2500元抚养费为宜。故王先生应支付张某自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7个月*2500元/月)共计17500元;剩余抚养费应自2023年9月按照每月2500元支付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律师讲法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在此特别强调,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特别是婚外恋情所生的子女,伤害的是两个家庭,使两个家庭陷入痛苦之中,亲生父母之间的感情纠葛也会直接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来源:山东高法)
12年 (优于78.63%的律师)
21次 (优于94.6%的律师)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15661分 (优于96.98%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