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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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法官提供其可以接受的参考案例?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3104人看过

一、案例不是证据

案例不是证据!案例不是证据!案例不是证据!

这一点律师都知道,但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

须知,只有与诉争的事实相关联的,能够印证某一相关事实存在的东西才叫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等。证据是不包括案例的,因为案例是“别人的事情”,一般和本案无直接关联,不能算做证据

因此,不管是什么样的案例,都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否则,法官可能会拒绝接受,或者至少要求把判例从证据中拿出来。

既然不能把案例叫证据,那么以什么名义来提交案例给法官呢?

一般把提交的案例叫“参考判例”、“参考资料”。

不要在意提交的案例是以什么名分交上去的,反正只是换个叫法而已。案子还是那个案子,案例也还是那个案例,产生的作用也都一样的,能交上去才是硬道理。

二、提交裁判文书

提交案例要提交裁判文书!提交案例要提交裁判文书!提交案例要提交裁判文书!

这一点律师也都知道,但很多当事人同样不清楚。

有些当事人会把报纸、杂志、电视报道、网页资料等记载的“案例”作为案例来提交,这些新闻报道、案例故事是不符合诉讼要求的案例应有的形式的。哪怕你是提交的《人民日报》、CCTV、法院官网上来源的“案例”也不行。

诉讼中提交的案例应该是完整的生效的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都行,但不包括《调解书》

三、该提交何种案例

管用的案例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其一,主要法律关系、案由完全一样

不要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却提交了一个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例。

其二,提交案情相同、相仿、接近的案例

不奢求完全一样吧,至少大致相仿吧,别只有很小一部分案情是重合或接近的。

其三,时间越近越好

这个好理解,检索越接近现在的案例,太古早的案例因为法律规定的变化、审判尺度的不同而导致参考价值比较有限。

其四,权威或实用

提交的案例要么权威,要么实用,两者必据其一。

权威案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实用案例就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或该法院所属的上级法院的近期类似案例。极端实用的类似案例就是案件审理法官不久前作出的类似判例。

四、如何提交

1.  搜索出的案例要A4纸打印出来,装订整齐,提供给法官。

2.  如果该法院接受电子文档,将打印案例对应的电子文档在12368平台提交,也可发送电邮或者用U盘提交给法官。

3. 做一份案例检索报告,包含案例名称、判决书文号、判决法院、关键内容等进行归纳。尤其是将案例里面中与本案相似或相同的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里可借鉴参考的部分提炼归纳出来,方便法官查阅检索。

4. 案例较多时(不建议一个案件提交太多案例,五六个最多了),通过表格、图表等多种方式,将搜索出来的案例呈现出来

按照上述步骤及方法提交的案例,法官应该是乐于接受并会看一看的。至于看完后对案件到底能有多大帮助,不好说,但至少是有利于提交案例的一方的。

来源:律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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