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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雪了!顾客火锅店摔伤,谁该担责?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2021年冬日某天,甄某因公司组织聚餐到甲火锅店就餐。在用餐期间,同事贾某发现甄某外出未归,经与甲火锅店服务员寻找后,发现甄某摔倒在该店一楼与二楼的楼梯过道,遂将甄某送至医院治疗。

甄某认为,甲火锅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火锅店辩称,楼梯处设有明显的“小心地滑”的标志,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甄某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根据甄某提供的通话录音,甲火锅店承认是因为路上有积雪,客人进店鞋底会将雪水带入,导致地面湿滑,从而导致甄某摔倒受伤。

甲火锅店在开门迎客的同时,应为就餐人员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保证客人的基本人身安全。在明知因雪天影响会导致店内地面湿滑,极易造成前来就餐人员摔倒的情况下,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或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并及时将地面雪水清理干净,保证地面干燥,以防止意外损害发生。现由于甲火锅店疏于防范,致使甄某就餐外出期间,摔倒在其店面的楼梯间,足以认定该火锅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过程中应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但其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法院酌定由甲火锅店承担20%的责任。

三、律师说法

“雪天路滑”是一种警示,更是一份责任。日常生活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饭店应保障客人在店内的通行安全,更应在下雪天防范因地面湿滑等因素导致客人摔倒的风险。本案中,甲火锅店虽在楼梯处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标识,但未能实际保障路面的干燥,使得甄某摔倒,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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