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1日,被告郭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赵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吴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吴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法院审理
借条中未对吴某某的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吴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9年3月30日,原告赵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2019年3月31日之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吴某某主张权利,本案已过保证期间,对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三、说法讲法
法院判决,由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借款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法律赋予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对权利人作出了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要求,因此,借条上有了担保人的签字之后也不能一劳永逸,要正确地、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因此,要对保证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一定的掌握。
保证责任知识点:一、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连带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借人可同时向债务人、连带保证人主张偿还借款;而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出借人对借款人穷尽所有方法之后仍未偿清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主张偿还借款。
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约定方式。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认定保证的方式有了大的变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法律规定未约定连带担保责任还是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未约定连带担保责任还是一般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三、在明确好担保责任后,也要清楚对一般担保人、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时间及相应后果,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障。
1.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时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无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对谁:对连带担保人主张;主张方式:不限于诉讼手段,可以采取去担保人家里,电话、微信联系的方式主张。
2.对一般保证人。主张时间: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无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对谁:对债务人。不同于连带担保人,一般担保人有优先抗辩权,因此,担保责任应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
3.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担保诉讼时效都是3年。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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