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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偷偷转移,男子控制财产近800万元!法院判了!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次举报

基本案情

据悉,男子小张与女子小华2004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因家庭琐事纠纷,感情破裂,2022年底,小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价值评估。

法院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对小张已转移及即将转移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经审理查明,被告小张在小华起诉离婚前,将部分理财产品陆续赎回,并从银行卡转出大额资金、多次支取现金,实际控制存款及有价证券合计近800万元,小华名下仅剩投资债权170万元及少量存款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小华与被告小张离婚;

二、未成年婚生子跟随原告小华生活,被告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双方就婚后共同开办的公司物资财产及股权已达成协议,该部分财产按照协议处理;

2.对其他未能达成协议的财产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加之小张在离婚期间支取大量现金,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除双方已经达成财产处理协议的部分外,原告小华可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本案酌情按小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58%、小张分得夫妻共同财产42%处理。小张从个人控制的资金中支付小华470万元,小华享有170万元投资债券58%、小张享有42%。判决书现已生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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