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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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礼品,分手后女方该不该返还?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200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男方小谭(化名)与女方小芳(化名)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都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两人很快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春节期间,小谭热热闹闹按照村里习俗,到小芳家与小芳父母及亲属见面、共度春节。小芳父母也催促双方尽快结婚。期间,小谭返回时,小芳父母也按照当地的风俗将红鸡蛋、糍粑等礼品让小谭带回,以为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然而,谁都没有预料到小谭及小芳二人关系在此后变得日渐疏远,小谭甚至一纸诉状将小芳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芳返还恋爱期间所赠予的财物共计3万余元。

二、法官调解

环江法院思恩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韦立春第一时间查阅卷宗,熟悉案情。为了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一方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结合法、理、情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各自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调整心态,达成调解,小谭只要求小芳偿还1.5万元。对此,小芳表示同意,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三、小结

男女恋爱存续期间,在生日、情人节、恋爱纪念日等有着特殊含义的日子转账的红包,如“520”“1314”“88”等示爱红包,可认定为赠与,受赠人无需返还。赠与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赠与人不能主张受赠人返还。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赠与,属于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男女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已无法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如赠与人主张返还该部分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应予返还。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乃人生大事并非儿戏大家还需谨慎为之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应当备注好款项的用途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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