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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发布者:支忠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05人看过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

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我国各地的规定是不一致的,但都必须符合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以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

当事人如未对利息作出约定,是否就一定不能主张利息呢?

关于这一点,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见,自然人之间在借款合同的期限内如未约定利息,那么债权人是不能主张利息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或者不定期贷款经催告不还的,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可见对于逾期的定期借款和不定期经催告的借款,借款人是可以主张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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