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因家人住院急需用钱,擅自将公司账户内 5 万元转入个人银行卡,计划 3 个月后发薪时归还。不料被审计发现,张某辩称 “只是临时借用,没有占为己有”,却仍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通常 5 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或虽未超 3 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已符合 “数额较大 + 超期未还” 的构成要件。
关键区别:与职务侵占罪不同,挪用资金罪侧重 “临时占用”,而职务侵占罪要求 “非法占有”(如伪造账目平账),但两者均需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