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23民初319号
原告:A,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哈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蒲XX
刘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