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裁定书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3民初270号
原告:A,男,生于1970年4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A(曾用名B),男,生于1998年8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干部,
被告:A,男,生于1971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A、B诉被告C、D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A、B于2017年3月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B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A、B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对被告C、D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A、B负担,
审 判 长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王 蓉
二〇一七年三月××日
书 记 员 谭XX
刘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