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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始作俑者必须严惩!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504人看过

食品安全问题始作俑者必须严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向来都是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虽然每年政府的工作报告都会强调“要坚决把好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每一道关口”,但事实上,各种食品安全事故还在不断的发生,那么作为民众,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怎样和不良商家对抗,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呢?

引爆事故一:工人用嘴啃加工无骨鸡爪

日前,泰媒曝光了一家工厂雇佣工人嘴啃加工无骨鸡爪的事情,视频中,数个工人围坐在一起,从旁边的黑桶中取出鸡爪开始嘴啃“剔骨”,工人动作娴熟,不一会儿便将鸡肉剥离,只留下地上一堆凌乱的鸡骨头,这种操作手法简直惊呆了众人,引发网友疯狂吐槽,就问一句,这样沾满口水的鸡爪你吃的下去吗?

引爆事故二、美团外卖小哥吃客人饭菜又吐里面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匿名爆料称,一名美团外卖送餐员在送餐途中打开客人饭菜,吃了两口又吐在了里面,随后又正常派送。而这一切被电梯间的监控记录下来,并被发到网上。该网友质疑称,“美团不要再说外卖小哥不容易了,严格规范一下员工的职业操守好吗?”

引爆事故三、三只松鼠开心果霉菌超标

8月1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总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不合格批次中,网红电商三只松鼠赫然在列。天猫超市在天猫(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霉菌检出值为70 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5 CFU/g)高出1.8倍。

引爆事故四、全国多地现“脚臭盐”

近日,全国多个省市,出现了一款由河南省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标名为“代盐人”的深井岩盐(加碘)。该盐存在异味,当加热或手搓后,会散发出浓烈的脚臭味。随后,工信部联合发改委、卫计委等单位组成督察组,赴河南省专项督察异味食盐问题。5月4日,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引爆事故五、海底捞后厨老鼠乱窜,员工用漏勺掏下水道

8月25日,媒体报道海底捞北京太阳宫店和劲松店后厨出现老鼠、火锅漏勺用来掏下水道等多项卫生安全隐患。随后,北京市食药监局对海底捞立案调查,要求“海底捞”总部在一个月之内按照承诺对北京各门店实现后厨公开化、信息化、可视化。

引爆事故六、汉丽轩烤肉店鸭肉变牛肉

湖南经视《经视焦点》节目曝光了长沙一家汉丽轩自助烤肉店用鸭肉来冒充牛肉的“秘密”,该店员工先是将解冻后的去皮鸭胸肉打碎,做成薄薄的条状,之后加入特制的红色酱料搅拌均匀,鸭肉就摇身一变成为了“牛肉”。视频显示,被脚踩过的鸭肉和掉到地上的鸭肉均被重新利用,一名女性员工甚至声称,这些假冒的“牛肉”食客们绝对看不出来,“骗过了所有人,骗过了全世界”。

当然上述的种种事件还仅仅只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民众小到吃出异物,大到吃出添加剂污染物威胁生命安全,各种被爆出的食品安全事件在不断的挑战着大家的底线与忍耐力,然而我们真的只能忍耐吗?不能!我们必须给予不法商家有力的反击!

1、对不法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有上述违法情形,可以大胆地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相关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自身利益也因此遭受损害,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当然,相关的的食品监管部门也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及时对违法商家进行严查惩处。

2、对不法商家进行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违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刑事犯罪有以下几种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那些存在上述行为的不法商家,应当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绝不姑息放过。

3、消费者应当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积极维权

消费者在向工商行政部门、质检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局等行政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投诉之余,也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比如购买食物的发票或凭证、包装盒、病历、医生诊断证明、治疗费用发票、专家鉴定等)向不法商家要求赔偿,如果商家不同意赔偿则可以选择起诉处理(违约还是侵权由消费者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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