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学德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不小心就会发生在你身边的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8日|分类:暴力犯罪 |751人看过

拍案说法|一不小心就会发生在你身边的不作为故意杀人案!

提起故意杀人这个话题,大多人脑海里可能只会想象出歹徒持刀砍人的暴力画面,但很多时候即使没有相关的暴力行为,选择什么都不做,也不能免除故意杀人之嫌,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它似乎离我们的生活更为接近。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本身就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上述特定的法律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也包括民法、婚姻法、行政法规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但要注意的是,并非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都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尤其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义务来源,只有那些经过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所负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相关案例:妻子当面服毒,丈夫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孙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孙某欲看望其儿子刘某和孙子,但陆某不同意,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拿出使用饮料瓶盛装的鼠必死药液准备喝下,但却被陆某夺去并饮尽,随后陆某出现中毒反应,孙某未予救助。嗣后,陆某中毒死亡。孙某在焚烧掩埋陆某的尸体后逃往刘某处,并向刘某说明了情况。之后,孙某在刘某的陪同下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孙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分析:孙某因家庭纠纷而与陆某发生争执,孙某购买鼠药的自杀行为引发陆某服毒。在陆某出现中毒症状时,作为妻子的孙某本应当采取救助措施,但是孙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放任陆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本身或业务的性质就会决定他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如医生对患者的救助义务。保育员对幼儿生命安全的救助义务。

相关案例:保育员不救助幼儿,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某市幼儿园保育员王某(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14名儿童外出游玩,途中幼女李某(女,约3岁)失足堕入路旁粪池,王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此时,一中学生刘某(男, 17岁)路过此地,闻声即跑到粪池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农田内拔得小竹竿一根,经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公分(半人)深,但王、刘二人均不肯下粪池救人,只共同高呼求救,等农民张某赶来跳下粪池救人,幼儿李某已溺死。

分析:保育员王某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而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能抢救幼儿李某而不予抢救,致李某溺死,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由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这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从而使行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死亡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相关案例:带孩童游玩,因害怕赔偿不救落水小孩,被判故意杀人罪

2013年5月18日下午2时许,张某带领11名小孩到双龙水库上方的山上摘杨梅,由于上山的岩壁比较陡峭,张某在半山腰一水坑处让其中9名小孩等候,自己带领罗某乙、李某乙继续上山,途经一水坑附近,张某让罗某乙、李某乙在水坑沿边岩石上等候,自己准备下去接其他小孩。张某离开水坑不远便听见了呼救声,其随即返回水坑边,看见罗某乙、李双某已落入该水坑(水深4米左右),因害怕承担赔偿费用,张某虽会游泳但仍未实施任何救援,放任罗某乙、李某乙沉入了水中。尔后张某独自返回其他9名小孩的等候处,谎称罗某乙、李某乙已在山上摘杨梅。接着,张某带伍某一人上山,伍某在上述水坑附近未见罗某乙、李某乙,张某还对伍某谎称罗某乙、李某乙已去摘杨梅并带伍某返回其余小孩等候处,遂自行离开现场。罗某乙、李某乙溺水死亡。

6月20日,张某在玉环县干江镇栈头村一家加工厂被警方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处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判令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4884元。(案例案号:(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188。)

分析:该案中,张某提议并带领未成年人外出,就有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当两名小孩不慎落水,向张某呼喊救命时,张某就有义务对落实的两小孩实施救援,但张某在明明有能力进行救援的情况下放弃了救援,任由两小孩溺水身亡,其行为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其他相关问题:

1、见死不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不作为犯罪违反的只能是法律上的义务,不包括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对于违反社会道德义务见死不救的行为,也仅仅只会遭受人们道德上的谴责,不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2、防卫过当后不作为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防卫过当可以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如果防卫过当,则防卫人有义务救助行为人,如果防卫人放任不法侵害者死去,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限度要求,只要满足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均不会构成相应的刑事犯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