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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住 新房已成“粪水池” 我该怎么办

2015-10-20

发布者:陈绍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228人看过举报

核心提示:

今年年初,黄某和丈夫终于将两人在南溪区“红光住宅小区”购买的新房装修完,然而正当他们准备给新房做保洁时,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7公分左右高的浑浊粪水将厕所、客厅、卧室淹了,家具、地板不同程度损坏。几个月来,黄某多次找到开发商讨说法,但至今未得到解决。

黄某向记者介绍情况

业主:

新房污水横流欲哭无泪

5月20日,记者来到黄某购买的新房——南溪区“红光住宅小区”1幢1单元2楼5号看到,虽说屋内的污物早已被清理干净,却难掩屋内散发出的阵阵恶臭味。部分地板已经开裂,走在上面还发出“咯吱咯吱”的声响。而客厅、卧室里的家具上,也能明显看到曾被浸泡过的痕迹。

黄某说,丈夫是四川北方红光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2010年,他们与四川北方红光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住房定购协议》。按照约定时间,2011年9月,他们与开发商宜宾红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980元/㎡的价格在南溪区“红光住宅小区”按揭购买了一套 95㎡的公寓。

2012年10月,黄某两口子祈盼已久的新房终于交房了,但由于当时家里的经济不宽裕,因此,直至去年9月,他们才开始装修新房,并于今年1月份装修完工。没想到,3月9日,准备到新家做保洁的丈夫何云德却意外看到,新房被污水淹了个遍。他赶紧四处查看,发现污水是从厕所里的马桶里溢出来的,他随即找到了小区物业。

晚上6点多,黄某夫妇辗转找到开发商的法人代表陈天喜的联系方式,并向其反映了该情况。“他说如果是管道的问题,他们表示会赔偿。”黄某说。

然而一周过去了,开发商依旧未提出解决方案。3月17日,夫妇俩决定再去找开发商协商,但仍未果。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3月20日,开发商与物业一同前往黄某家查看情况后,初步认为是由于楼上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所致。“之前我还纳闷,为什么污水淹了我家,而不是一楼?后来听他们说才晓得一楼走的是一条管道,而二楼及以上住户是另一条管道。”黄某说,当天,物业就让楼上住户每人出了100元钱,请人将下水道内的油污清除了。

“清除管内的堵塞物并不能根除问题。”4月16日,黄某向南溪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了反映。当天,质监站与开发商一同前往黄某家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说是由于污水井的排水管管顶标高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因此,在排水量较大的时候,容易造成污水、油污倒灌的情况”黄某说。

5月13日,社区组织物业、开发商与他们进行协商。“开发商说看在丈夫是红光厂职工的面子上,给我们3000元的补偿。”黄某说,他们家之所以被污水淹,究其原因就是下水管主管道设计不合理所致,如果不改管道,以后还可能出现类似情况。而且,受损的家具、地板、墙纸等价值近9万元,开发商提出这样的条件来协商,就不是诚心来解决问题的。

黄某说,由于房子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他们也不敢冒然搬进新房,直至现在都在外面租房住。

采访中,记者从黄某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看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开发商向业主承诺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按保修期和保修证书内容条款办理,并承担保修责任。其中,明确写有电气系统、给水管道的保修期为2年。

物业公司:

房屋质量与物业无关

随后,记者与小区物业公司取得了联系。金土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军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现有的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而黄某所反映的情况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因此,应该找相关的建设部门解决。而作为物业公司,他们只能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沟通,若双方协商解决不了,业主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随后,记者致电开发商陈天喜。他表示,对于黄某所反映的情况,记者应向南溪区消协、质监站、住建局等单位了解,而他只是四川北方红光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不是开发商。

然而,记者在黄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看到,在出卖人一栏,为宜宾红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法人代表确为陈天喜。

质监站:

已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对于此事,南溪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罗旭勇表示,他们已经知晓,并前后两次前往现场查看。“化粪池到检查井一段的管道可能有些倒坡,导致水流不畅,加之之前清理管道时发现有火锅油,也可能与住户的使用不当有关。”罗旭勇说,作为监督部门他们也已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罗旭勇表示,如果化粪池到检查井一段的管道真存在倒坡的情况,开发商可以与水务局进行衔接,看是否能将该段管道的高度做一定的调整,亦或直接将污水管道接入市政管网。

律师意见: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陈绍敏律师。陈绍敏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屋的给排水管道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其保修期为两年。而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房屋出现的问题如果可以通过修复解决的,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索要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及赔偿。若通过修复仍存在威胁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赔偿。

作者:本报采访组

来源:宜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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