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6年4月2日下午,原告陈某和被告聂某在南溪区滨江广场被告王某经营的充气床上玩耍,被告聂某从滑梯滑下来时撞伤原告。事发时,原告的妈妈张某在充气房外面,被告聂某的外婆向朝香在滨江广场旁边的茶馆打牌。张某和王某送原告到新康医院治疗,用去治疗费702元。随后聂某的外婆也到了新康医院。原告陈某于当日转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26日出院。用去治疗费1839.20元。出院诊断,右股骨上段骨折。出院诊断,右股骨上段骨折。出院医嘱:院外继续治疗休息,加强营养,……。2016年5月24日,原告陈某的伤经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4200元。用去鉴定费1300元。
法院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所提供的南溪新康医院医疗费发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南溪镇派出所接警证明、王某调查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可证实原告的伤是被告聂某所致。被告聂某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聂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聂某、周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是游乐充气床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能充分预见到原告在充气床上玩耍可能发生的危险,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和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原告、被告聂某各承担1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8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