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诉称,2017年9月28日之前,原告的户籍在宜宾市翠屏区。2017年9月27日原告与第三人蒋某之子蒋小某登记结婚,原告的户籍因婚迁入第三人蒋某户上。2018年6月26日,原告与蒋小某登记离婚,但原告的户籍一直与第三人蒋某户绑在一起。2018年9月12日,被告与第三人蒋某签订了《房屋拆迁统建还房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本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采用统筹还房安置方式,并把属于原告彭某(非亲属)的安置权益列入了该补偿协议之内。《房屋拆迁统建还房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彭某多次找被告要求对其采用货币方式安置,但被告拒不办理,同时被告将本属于原告的各项补偿、补助及搬迁奖励等都非法转移支付给了第三人蒋某,第三人蒋某不但不配合原告办理货币方式安置,还把归属于原告的补偿、补助、搬迁奖励等非法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房屋拆迁统建还房安置补偿协议》中关于原告彭某安置补偿权益部分;2.判令被告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房屋安置及青苗附着物补偿办法》对原告采取货币方式安置补偿,支付相应补偿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后彭某不得不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在民事诉讼中,多次更改诉讼请求,才让自己获得应有的权益。
律师言:公民的合法权益向法律的保护,但是诉错方向,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