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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发布者:廖爱云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46人看过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首先应以交警部门向当事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其次进行案件主体资格认定及医疗损害数额等证据的收集。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三、要求赔偿项目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总之,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应注意收集并保留所有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为后续索赔做好准备。如遇特殊复杂情况,应及时咨询相关行政部门或专业律师,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纠纷,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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