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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解析

发布者:廖爱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2479人看过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第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与私藏枪支罪不是以持有枪支数量的多少来区分的。

  第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第三,私藏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可见,如何区分两罪要看,行为人最初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否合法。若开始持有的行为就不合法,则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若开始持有枪支的行为合法,但后来失去了持枪资格,且在失去持枪资格后仍然予以持有而拒不交出的,则为“私藏枪支罪”。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3]  (1998.11.3 高检发释字〔1998〕4号)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军事迷们酷爱的仿真枪也属于枪支弹药吗?

仿真枪是指外型、颜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1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认定为仿真枪。也就是说,仿真枪并不具有杀伤力,但外形与枪支相似,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的物品。我们较为常见的是以压缩气体或弹簧为动力,可以发射塑料子弹——俗称BB弹的枪形物

枪支的鉴定标准 


我国对枪支的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市面上的一些仿真枪是否是枪支,这要经过各市技术部门鉴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仿真枪主要是看杀伤力要鉴定。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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