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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解析

发布者:廖爱云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2760人看过


高空抛物罪解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而应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危害后果、不同主观故意、不同行为方式,回归刑罚体系当中,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选取合适罪名加以认定,而不应因新罪名的设立而盲目判处。

 

从法条来看,高空抛物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就意味着,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排除。“情节严重”应重点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另外,“抛”是主动行为,需要行为人主动实施“抛掷”行为,因此不能将“高空坠物”等同于“高空抛物”。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犯罪客体方面,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显著区别,其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后者的刑罚结构呈现重刑结构,危害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具体危险,要求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紧迫危险,如高空抛掷煤气罐等物品,鉴于此类物品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高度可能性,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有可能随时扩大或蔓延,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在客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信任感和满意感。

 

高空抛物罪_高空抛物罪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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