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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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验错血型并发错血浆,法院认定解除合法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46次举报
小编注

近期,浙江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该新闻一经曝出,迅速点燃社会舆论。那么,医护人员违规操作,从劳动用工的角度能不能加以规制,我们来看一起也和医院采血有关的真实劳动争议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基本案情


张某2005年获得当地检验技师资格证,2009年3月6日,张某与某医院签订《人员聘任合同书》,确定张某为某医院检验科技师,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05元,并约定如张某存在“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且造成医疗差错、事故的,某医院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减发或停发张某的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直至解除本合同”。

2011年3月23日,张某在血库配血取血登记本上写明王某血型为O,程某血型为B,张某在配血者一栏签名,相应血型的血浆被医护人员于11时12分签字领取。后此记录被划去,在接下来的记录中更正为“王某”血型为B,程某血型为O,张某在配血者一栏签名,并配发了相应血型的血浆。

2011年5月31日起,张某未再到某某医院处工作,某医院停止向原告发放工资待遇。

2013年11月19日,张某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1、某某医院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安排张某工作;2、某某医院向张某支付2011年6月至2013年11月30日的待岗工资人民币15万元;3、某某医院向张某支付2013年11月30日至其回某某医院上班期间的待岗工资。


仲裁意见


仲裁委当日以张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鄂劳人仲不字(2013)第1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意见


对于张某验错血型并发错血浆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从医学常识可知,若输入与患者血型不相匹配的血浆,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甚至导致患者死亡

武医鉴(2011)002号医疗不良事件技术鉴定报告认定该医疗不良事件存在医疗过失,虽系某医院医疗不良事件鉴定委员会作出,张某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事件不属于医疗过失。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