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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A、B等掩饰、隐瞒犯所得、犯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金慧霞|时间:2020年06月10日|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117刑初1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A,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XX指派), 被告人自报A,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XX指派), 被告人自报A,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辩护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XX指派), 被告人自报A,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辩护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XX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余某、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A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A”通过网络搭识居住在本区XX的B某,并以谈恋爱的方式骗得A信任,同年7月9日,“A”以投资做生意需要钱周转为由,骗取A某人民币299,700元,后该涉案资金被逐级转移至开户人为A、B、C等人的多个银行账户, 同日,被告人A伙同B(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王某、余某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上述涉案资金中的人民币59,900元赃款从开户人为C、D、E的银行账户中取现并存款至其他银行账户,从而转移犯罪所得, 2018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晋江市皇冠假日酒店将被告人A抓获;之后,A带公安人员至福建省晋江市XXXXX号A家酒店将余某、B抓获,并查扣被告人A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54张,同年9月4日,被告人A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A的证言,聊天记录、电子回单等转账凭证,资金走向图、支付宝账号及嫌疑银行账户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银行卡开户资料,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清点记录,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A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A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A、B、C、D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A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A、B、C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B、C、D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A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余 乐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XX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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