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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成立的要件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464人看过举报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合同成立的的形式要件为书面形式。信托的成立分为两种情况。

1、信托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订立合同,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2、以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包括遗嘱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遗嘱成立时,信托并不当然成立,只有受托人承诺接受信托,才能确定信托成立,这和英、美国家的信托法规定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信托合同的成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信托合同的主体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根据信托的受益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1、以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2、以他人为受益人或者以他人和受托人为共同受益人的他益信托;3、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受益对象的公益信托。

第二,信托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强制性条款。

信托合同必须载明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以及状况;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第三,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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