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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唐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珂|时间:2021年08月28日|2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唐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XX区人民法院(2019)皖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驳回唐XX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唐XX承担。事实和理由:1.唐XX为违约过错方,杨XX不存在违约。从一审查明事实可以得知,自2018年12月份唐XX违反约定,将XX巷至溜冰场大门锁上,导致无法引导XX巷的客流进入溜冰场。其承租该房屋,主要看重XX巷平时的客流量,所以双方在合同做明确约定,也充分说明使用该通道的重要性。至今XX巷至溜冰场大门还是被唐XX锁上的。期间杨XX多次找唐XX协商,还因此报警,但唐XX拒不改正。期间杨XX经营的溜冰场顾客急剧下降,经营严重困难,致支付房租困难。不仅仅是租金的问题,还导致杨XX投资无法收回,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在这情况下,杨XX选择对唐XX抗辩维权,所以2019年8月开始拒付租金,以抗辩唐XX的违约行为,希望唐XX改正违约行为,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所以一审认定杨XX也存在违约明显与事实不符。2.唐XX未全面履行合同,并导致杨XX经济损失,其无权要求杨XX支付违约期间的租金。保持XX巷至溜冰场通道正常通行,是唐XX的合同义务,其擅自锁门导致杨XX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预期利益也无法得到。根据公平原则,唐XX也无法得到违约期间的全部租金。

XX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书所载明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XX的上诉请求。

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杨XX支付转租租金47623元(自2019年8月26日至12月31日),并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延期利息;3.杨XX腾让房屋并恢复原始格局;4.杨X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初,唐XX与芜湖市XX大厦三楼东南处的23户产权人相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唐XX承租了芜湖市XX大厦三楼东南处的房屋,约定产权人于2018年7月15日前向唐XX交付房屋,租赁期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免租装修期为2个月,租赁价格按18元/平方米计算租金,每季度付房租,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8%,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季度租金(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以后应于每季度前7天之内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7日时间,视为合同违约等。

2018年10月初,XX大厦三楼的23户业主(甲方)与唐XX(乙方)、杨XX(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2018年7月初XX大厦三楼23户业主分别与乙方签订了XX大厦三楼东南处23户业主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8年7月15日之前移交了此处场地,但乙方在后期的经营活动中明显的自身资金压力及实际困难,于是乙方在告知甲方代表后积极进行招租合作。下面就有关事宜及违约责任概况如下:1、本着合作共盈的目的,甲乙经过协商同意将362、363、325、392、393、395、396、397共八户转给丙方经营,丙方必须按要求履行甲方同乙方签订的初始合同上所有条款,乙方提供给丙方初始合同。作为分割区域后,乙方、丙方各自完成各自装潢及消防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2、丙方的物业费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由乙方承担,乙方同丙方水电分开,物业责任区域分开……3、丙方在2018年11月12日之前交于甲方15000元的租赁保证金。如丙方中途退场,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作为经济损失补偿金补偿给所有23户业主,合同由乙方继续履行与甲方的合同。如乙方中途退场,丙方房租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继续正常支付,如乙方退场造成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7、XX巷大门至溜冰场大门日常照明使用、清洁维护由三家共同承担……9、乙方仅提供XX巷进门处1.2米*3.8米的招牌位置提供给丙方,但不得破坏乙方现有的广告招牌。10、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法律效力,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到期自动作废。合同期满后乙方、丙方不能破坏其消防和装潢设施,甲方不要求乙方、丙方对其装潢前的原样复原。甲方视双方经营状态、发展前途等综合考核后再决定如何续租。

2018年10月11日,唐XX(转租方、乙方)与杨XX(承租方、丙方)签订一份《合租协定》,约定:将坐落在XX大厦三楼的部分店铺转租给丙方,房屋年租金按乙方同甲方签订合同为准支付,水电表由双方独立安装,水电费由乙方丙方自主承担独立区域内的。协定租期为两年九个月,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三个月前提前七天预交,租金直接由丙方交给业主。第一条、丙方遵守乙方同甲方签订的各项条款,乙方将向丙方提供与甲方合同的复印件。第二条、合同签订时丙方应向乙方交纳租赁保证金2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缴纳水电保证金5000元、租赁保证金5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交纳租赁保证金8000元,乙方开具收据,乙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在乙方完好退出原租赁房屋,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丙方,如丙方中途退租乙方可将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而不予退还,如乙方中途退场,需将共计2万元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丙方。水电保证金在丙方撤场时保证水电费结清的情况下即可予以退还。乙方承担丙方2021年9月30日前的物业费。第三条、合同签订之前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关身份证复印件。保证XX巷大门到溜冰场大门畅通无阻,无视线阻碍。

此后,杨XX将租赁房屋(建筑面积600.45㎡)进行装潢,后经营溜冰场,唐XX则在隔壁经营射箭馆。自XX巷方向开设的大门向上可到达射箭馆,再到达溜冰场。射箭馆与溜冰场之间有一大门相隔。2019年2月,因射箭馆与溜冰场之间的大门锁住,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杨XX报警,民警劝说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未果。2019年4月25日后,唐XX未再交纳双方约定应承担的物业费,杨XX自行交纳了2019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费,合计8640元。2019年8月下旬之后,杨XX亦未再支付租赁房屋的租金,唐XX代杨XX向XX大厦三楼的业主交纳了房租。现唐XX与杨XX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唐XX、次承租人杨XX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承租人唐XX与次承租人杨XX签订的《合租协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出租人的同意,唐XX作为承租人将其承租的部分房屋转租给杨XX,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合作协议》第2条、《合租协定》第2条约定了唐XX应承担杨XX至2021年9月30日前的物业费。《合作协议》第7条、《合租协定》第3条约定XX巷大门到溜冰场大门的使用。合租协定明确约定租金的交纳方式,杨XX应提前七天预交下一季度的租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唐XX自2019年4月25日之后未再承担杨XX承租房屋的物业费用,杨XX自行交纳了2019年4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且因唐XX经营的射箭馆与杨XX经营的溜冰场,在各自经营期间,双方产生摩擦,射箭馆与溜冰场之间的门被锁,溜冰场的顾客无法正常通过XX巷大门进入溜冰场。然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租金的交纳是主要的合同义务,杨XX在与唐XX的经营活动中产生摩擦后,矛盾未能解决,自2019年8月底至12月底的租金未再支付。故唐XX与杨XX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本诉部分。2019年1至6月的房租杨XX已足额支付,根据杨XX已付房租的证据以及唐XX的自认、证人董某的证言,杨XX仅支付2019年7至9月的部分房租,数额为20000元,尚欠数额为12424.3元[计算方式:18元/㎡*600.45㎡*3个月-20000]。2019年10月至12月的房租均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该期间的房租上浮8%,数额为35018.2元[计算方式:18元/㎡*600.45㎡*3个月*1.08],以上合计47442.5元。因杨XX未交纳上述房租,唐XX已代为交纳给出租人,故杨XX应向唐XX支付该笔房租,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唐XX未举证证明交纳房租的具体时间,本院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唐XX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予以准许。关于唐XX诉请解除《合租协定》,虽唐XX与杨XX均存在违约行为,但唐XX违约在先,故唐XX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现杨X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予以准许。综上,对唐XX要求解除《合租协定》以及要求杨XX腾让房屋等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合作协议》第7条、《合租协定》第3条明确对XX巷大门到溜冰场大门通道的使用进行约定,杨XX与唐XX对XX巷大门到溜冰场大门的通道均享有使用权,唐XX关闭射箭馆与溜冰场间的大门,导致杨XX对通道使用不能,应予纠正。《合作协议》第2条、《合租协定》第2条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的承担,唐XX应承担杨XX承租房屋的物业费,根据杨XX实际交纳的情况,数额为8640元。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租金交纳是承租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杨XX现要求唐XX赔偿租金损失,显然诉请不当。综上,对杨XX主张唐XX将XX巷至溜冰场间大门打开保持通道畅通以及支付物业费8640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租金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唐XX房屋租金47442.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唐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XX大厦XX巷入口至溜冰场间大门打开,保持通道畅通;四、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XX物业费8640元;五、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与唐XX、杨XX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唐XX与杨XX签订的《合租协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相应义务。唐XX未依约保持XX巷大门到溜冰场大门通道正常通行,致使杨XX对其使用不能,显属违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XX可据此要求唐XX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还有其他损失,可主张损失赔偿。而杨XX作为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是其合同主要义务,在其与唐XX矛盾未能解决下,拒付租金亦属违约,且诉请唐XX赔偿租金损失,显属诉请不当。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由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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