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康XX,吉林XX律师。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2016年9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康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因相识时间较短,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15万元。
王XX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刘XX与王XX于201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9日,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王XX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解,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前郭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洪侠
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
人民陪审员 郭微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