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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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者:王昱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77人看过

在老年再婚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一般老人都有自己的子女,还涉及到婚前和婚后的财产,所以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出现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子女问题。有一些老人子女较多,而且有成年的还有未成年的,这样再婚后就会出现不同的法律问题。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父母再婚时其与对方老人将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再婚时未成年的子女,一般是由对方老人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由此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样在老人需要赡养的时候该子女就有赡养的义务,并且双方之间也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在本案中张阿姨的小女儿之所以能分得刘伯伯的遗产就是因为她与刘伯伯之间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人们的习俗中一般认为,不是自己生育的孩子就和自己没有关系这是不正确的。这可能是现在再婚关系中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子女因种种原因反对父母再婚,并且因为这个问题与父母闹得很僵,有的甚至要与父母断绝关系。真的可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吗?

当然不能,我国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它是自始至终存在的,有的子女在老人再婚时与老人发生冲突,并提出不干涉老人的再婚也不再赡养老人,老人为了能顺利再婚,就迫于无奈答应这样的条件,但这样的条件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在老人实际需要赡养时,子女还是必须要赡养老人的。对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如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关系因为老人再婚而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虽然收养关系解除了,但是如果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那养子女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这个问题由于再婚变得格外复杂。其中由于配偶死亡而再婚的占多数,配偶死亡时,遗产一般未作分割,象当时的共有房屋没有对其中的遗产部分进行处理,而再婚后又使用该房屋共同居住,但该房并不因为后来双方的结合而变成共同财产,应先对该房屋中的原先配偶的份额进行处理,由其子女和配偶(如果死者有父母的,还包括父母)进行依法继承,只有继承完后才能确定现在再婚老人的财产份额,只有这一部分份额才属于再婚老人的遗产,如果老人没有遗嘱,就应该由该老人的子女和配偶来进行法定继承,这时的子女就当然包括亲生子女和已经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现在老年人再婚方面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很多老年人都觉得按照传统思想,再婚不是什么很光彩的事情,往往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草率的结合,日后发生问题又得不到法律上认可,无法行使作为配偶的权利。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才是合法夫妻,才能享有法律赋予配偶的权利。比如,我就曾经办过一个案子,两个老人再婚在一起共同生活很长时间,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后来男方因病死亡,女方就无法以配偶的身份去主张自己作为配偶应得的定期抚恤金。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形,两个老人再婚,当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不合两人直接分开了,觉得没有什么共同的东西就没有再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当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两人还是存在婚姻关系,而后来要继承时,由于配偶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这个老人无法联系不能参加诉讼,使得继承无法正常进行,这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只是因为自己的不重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婚姻登记证书不仅仅是一张证件,它包含着重要的法律权利,离婚登记和结婚登记同样重要。

那是不是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呢?

办理手续是必须的,是婚姻成立的前提,但由于是再婚,要根据自己和对方的家庭关系以及财产的复杂程度,在再婚的时候对以后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进行特别的约定,最好是书面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预防为主”省得日后争执不清。 

实践中还经常遇到有些老人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由于不太专业,作出了不完整的法律手续,这样是会影响该行为效力的,你像有些老人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子女因财产与再婚的老伴发生纠纷,常常会写一些“遗嘱”、声明之类的材料,但由于自己表达的不明确或是形式不合法而造成该材料没有达到他所想要的法律效果,像遗嘱我国法律就有很严格的要求,对于形式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了就是无效的,所以我建议老人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最好让专业人士为其书写相关的手续。老年人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再婚也是自由的,只要处理得当,再婚将是幸福的,在此祝所有老年人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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