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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教室过道摔伤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者:王昱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893人看过

班级学生人数超标,教室过道宽度不够,学生经过教室过道时踢到同学的脚被摔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学校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受伤学生27000余元。

学生教室摔倒受伤

邓某与封某是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一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3年4月27日早上8时左右,学校尚未上课,封某背向讲台站在第一排课桌前方收作业,腿伸在过道口。邓某从教室后门进来前往自己的座位,在通过靠左的通道时踢到封某的脚摔倒,摔倒后牙齿磕到讲台受伤。

据了解,经过多次协商,三方均各执已见,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受害方只好寻找法律途经解决。去年6月,邓某的家长将学校和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学校认为伤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承认邓某在学校受伤属实,但认为学校对教室的安排、设计及学生人数的安排并非是导致此次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因素,邓某系四年级的学生,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自己的疏忽才是主因,学样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因此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封某的家长称,没有证据证实封某与邓某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封某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超员致过道宽度不达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学校为完全小学,开设1-6年级。邓某所在的班级共53位学生。教室长8.9米,宽6.24米。学生课桌宽均为0.6米,每两个课桌为1组,纵向安放4组,其中留3个过道。过道的宽度为0.48米。

据了解,《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85号公告)规定,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30人;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为0.6米×0.4米;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过道宽度不应小于0.6米,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米。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所在的班级人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人数,学生人数增多导致课桌椅增加,从而导致纵向过道的宽度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教室过道的拥挤势必增加学生走动中碰撞其他物体而受伤的危险性,为学生受伤埋下了安全隐患,邓某正是在通过过道时踢到封某甲的脚而受伤。

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其对邓某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该院确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封某的父母承担10%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封某将腿伸到过道,对通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也是邓某被绊倒的原因之一。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未充分观察过道旁边的障碍物,忽视自身安全保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故该院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

法院确认,邓某的医疗费、续医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共计45243.62元。

綦江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学校赔偿邓某27146元(45243.62元×60%),封某父母赔偿邓某4524.36元(45243.62元×10%)。

学校及封某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重庆五中院 綦江法院

作者:郝绍彬 杜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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