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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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引发事故多人担责

发布者:王昱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73人看过

为赴同学生日宴请,赵某从其叔叔王某家借来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到同学钱某家聚餐。聚餐结束后,“寿星”钱某又安排没有驾驶证的孙某驾驶该摩托车送李某回家,途中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永川法院判决王某、赵某、钱某、孙某均负有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2年国庆期间,钱某为庆祝17岁生日,便邀请同学赵某、孙某、李某等十多人到家中聚餐。赵某受邀后就骑着从其叔叔王某家中借来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赴约。午饭后因李某有事要先行离开,“寿星”钱某便排孙某骑摩托车搭乘李某到公路上乘客车,途中,在经过一段下坡路时,孙某迎头撞上了骑摩托车回家的周某,周某当即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近400天治疗,周某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由于无法询问周某,且事发路段无目击证人证实事发现场状况,不能查清各方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及过错大小,遂建议当事人就此次事故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013年6月周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赔偿因周某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庭审过程中,摩托车所有人王某认为自己只是将摩托车借给侄子使用,与发生车祸并没有直接联系;“寿星”钱某认为自己只是安排李某送人,不应对此次事故负责;驾驶人李某则认为自己只是受人之托送人,责任应由请托人钱某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最终认定孙某和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判决孙某(未成年人)的父母与王某共同赔偿12万余元,孙某的父母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损失8万余元,钱某和赵某各承担4万余元,王某对赵某应负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忠告:

摩托车作为在重庆山区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使用过程也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摩托车所有人应及时按规定投保;二是不要将摩托车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发生事故后,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就如本案中摩托车所有人未及时投保,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将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未加审查驾驶人的资质即安排搭乘摩托车,发生事故后摩托车的所有人、出借人、驾驶人、安排接送者均对其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若本案中王某当时拒绝将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资质的赵某,或许就不会发生本案周某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也不会让昔日同窗和亲友为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在法庭上激烈交锋,加深已有的矛盾,致友情和亲情受到伤害。

来源:永川法院

作者:陈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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