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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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何林志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2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5月4日下午,浠水Y公司架设在兰溪××蒿子岭村路段的电缆线杆折断,电缆线脱落横跨路面,未及时修复。同日下午约19时20分,严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兰溪镇往六神方向行驶,至电缆线故障路段时,摩托车被道路上的电缆线套住,致使严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严某受伤的事故。严某受伤后,打电话给公公李某,李某到达现场后打电话给郑某,与郑某一起开车将严某送浠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严某在浠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日,支出医疗费19131.84元及交通费用,伤情经浠水嘉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伤残程度为八级,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护理费为伤后60日、营养期为伤后90日,支出鉴定费1800元。事故发生次日,李某向警方报警,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并作出浠公(交)证字[2016]第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严某系被浠水Y公司电缆线套住,致严某摩托车倒地,使其受伤的事实存在。

同时查明,2015年6月30日,中国Y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深圳中兴公司签订了《中国Y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综合代维服务框架合同》,委托深圳中兴公司提供黄冈、十堰地区自有光缆线路、无线基站、接入网络及设备、末梢(装拆移修)等维护工作,代维工作范围包括光缆线路、无线基站、接入网络及设备、末梢(装拆移修)的日常巡视、巡检、维护及抢修工作。但该合同就致第三方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约定。

还查明,严某系农业户口,从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烟、日用百货;餐饮服务。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浠水Y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改判被上诉人深圳中兴公司对严某的伤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浠水Y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判责任划分是否适当及对严某的损失中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被抚养生活费计算是否过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浠水Y公司提交的浠水县公安局兰溪水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记载“涉案电缆掉在路上的原因可能是高车辆挂断”,而该证明的内容并不能否认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记载的内容即“严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是被浠水Y公司电缆线套住”;中国Y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深圳中兴公司签订了《中国Y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综合代维服务框架合同》,该合同内容约定“深圳中兴公司提供代维服务,中国Y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支付代维费用”,故浠水Y公司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二审期间浠水Y公司提交的鄂电联字(2008)6号文件和黄冈传输杆路划分结果,证明事故发生地的杆路和部分光缆属于中国电信公司,但浠水Y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涉案电缆线的所有权不属于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涉案电缆线的所有人浠水Y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等,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民事责任比例的划分及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被抚养生活费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浠水Y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上诉人中国Y有限公司浠水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本着以“当事人为本,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凭借深厚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1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