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林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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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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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恋爱时向老丈人借款,分手后不还?

发布者:何林志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陈某女儿王某之前与方某自由恋爱,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方某当时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遂叫王某帮其借钱,因当时王某手头亦没有钱,王某于是就向其母亲陈某借款30000元现金交给方某,方某于2014年3月16日出具欠条金额为30000元,利息为每年4000元给陈某。借款逾期后,经陈某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方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欠条是其出具,短信聊天记录是其发送给王某的(内容为关于借款、还款问题);方某与王某无借贷纠纷。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陈某持有方某出具的欠条,且其女在与方某微信聊天过程中方某谈到还款的问题,结合本案欠款金额只有30000元,应认定方某欠陈某借款本息。故方某上诉称该借款没有实际发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方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方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本着以“当事人为本,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凭借深厚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冈
  • 执业单位: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120********1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