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卖保健品被控销售假药,问题出在“冒充”二字
很多家属想不通:产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食字号或健字号,只是销售时说了些“能治病”的话,怎么就成了销售假药罪?这就要回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而《药品管理法》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有严格界定,核心是看产品本身有没有冒充药品——比如在标签、说明书上宣称治病功效,或者标注虚假的药品批准文号。如果产品包装合规,仅仅是广告宣传、销售话术里夸大了功效,那属于虚假宣传的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假药。这个边界,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刚办过一起类似的保健品被控销售假药的案子,当事人就是卡在这个“冒充”的认定上。
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为什么坚持审查“69号公告”
办案中经常遇到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引用了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69号公告,说“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假药查处”。这份公告是十几年前的专项整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很低。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已经删除了“按假药论处”的条款,假药认定逻辑发生了根本变化。2026年施行的新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认定“非药品冒充药品”必须审查标签、说明书上的标识冒充,而不是广告话术。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在质证时一定会抓住这一点: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据,引用69号公告作出的假药认定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瑕疵。
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不是急着去会见,而是先开内部会议,把涉案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全部铺在白板上,一条一条区分——哪些是标签上的标识,哪些是广告话术。这个区分工作做扎实了,辩护方向自然就清晰了。
当事人和家属最该弄明白的一件事
很多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取保候审”“会判多久”。但在这类案件里,比程序更前置的问题是:产品到底有没有冒充药品?如果产品包装本身是合规的食字号、健字号,说明书上也没有标注疾病治疗功能,只是销售人员在朋友圈、直播里说了“这个能降血压”“那个能治失眠”,那控方拿这些宣传话术来证明“宣称治病”,就混淆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边界。这个边界切开了,辩护空间就出来了。当然,每个案件细节不同,没看具体材料之前,谁也无法准确判断走向。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类似难题,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处在哪个阶段、下一步该往哪走。
常见问题
保健品被当成假药抓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别慌,第一步是弄清楚涉案产品有没有正规的食字号或健字号,包装说明书上有没有标注治病功能。如果只是销售话术夸大,那可能不构成刑事假药,尽快把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整理好交给律师。
销售假药罪,产品包装合规但宣传能治病,能取保候审吗?
能否取保候审要看具体案情。关键看假药认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产品本身没有冒充药品,仅宣传夸大,可以围绕“不构成刑事假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同时质疑行政机关认定意见的法律依据,是否获准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
行政机关用69号公告认定假药,法院会采纳吗?
这取决于具体案情和认定意见的内容。69号公告是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刑事案件认定假药应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中对该认定意见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申请法庭不予采纳,但是否采纳由法庭根据案件情况判断。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