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贷款诈骗后的转卖行为,为什么不能简单看作处置赃物
很多家属第一次听到“事后不可罚行为”这个词,都不太明白。简单说,它指的是主罪完成后,对赃物进行占有、使用、变卖等处分,通常不再单独定罪。比如盗窃手机后把手机卖了,一般只定盗窃罪,不会另定一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贷款诈骗后转卖按揭车辆,情况就复杂得多。《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之后,这类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和洗钱罪。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多年,对这类罪名交叉的案件并不陌生。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刚好办理过一起涉及洗钱定性的案件,当事人的家属一开始也认为只是帮着转个账,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贷款诈骗还是民事纠纷,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民事欺诈和贷款诈骗罪,客观上都可能存在不实陈述,真正的分界线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意图。实践中,法院会综合看几个点:有没有虚构经营事实、贷款用途是否真实、车辆是自用还是马上转卖、还贷表现怎样、个人经济状况如何。一起“车贷套现”案里,几名被告人用他人身份和征信申请车贷,提车后异地上牌、故意不设抵押,短期内就转卖变现。虽然偿还了少量月供,但法院认为那只是为了把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借贷纠纷,最终认定了贷款诈骗罪。
这提醒当事人,不要以为用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征信记录,就一定是民事纠纷。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看的是一系列行为叠加起来指向的方向。我们团队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不是急着和当事人讨论结果,而是先把贷款合同、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梳理清楚,用一张时间轴把“贷款发放—提车—转卖—分赃”的节点标出来,看看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链到底牢不牢,有没有可以松动的空间。
转卖赃车被定洗钱罪的三点理由
贷款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贷款发放、车辆提出,犯罪一般就既遂了。之后的转卖行为,不是对犯罪所得自然、被动的处分,而是通过异地上牌、伪造手续、不设抵押、取现分赃等方式,主动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从法院的主流分析看,这类行为被独立评价为洗钱罪,有三个理由:第一,它不是单纯物理性的占有或转移,而是有“漂白”性质;第二,它超出了贷款诈骗罪本身能评价的期待可能性范围,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第三,把财产转换为现金,直接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客观行为的规定,所以要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这里必须强调一点,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把“自洗钱”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很多当事人对“自己的钱自己洗”也能构成洗钱罪感到困惑,这正是修法带来的关键变化。团队内部讨论这类罪名时,常常会有分歧,我们的做法是两种辩护思路都准备:一方面从非法占有目的上拆解贷款诈骗的成立基础,另一方面从洗钱行为的性质上争辩是否只是普通销赃。每次提交辩护意见前,团队都会组织一次模拟演练,让同事站在控方角度发问,看看哪些话站不住脚,再回头调整方案。
家人被刑拘后,第一步不是凑钱,而是把案件性质搞清楚
如果家人因为类似车贷、担保、资金周转的事被以贷款诈骗或洗钱相关罪名刑拘,家属最容易犯的错是急着找关系、凑钱,却说不清案件现在到了哪个阶段。实际上,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家属最该做的第一件事,是把拘留通知书拿出来,确认涉嫌的罪名和羁押地点,然后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因为认罪认罚怎么选、退赃怎么安排、取保候审有没有空间,都取决于当事人自己在讯问中怎么供述,而不是家属在外面想当然地替他做主。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那意味着辩护方向要从单纯的“证明无罪”扩展到“退而求其次降低量刑”。检察院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如果当事人有退赃意愿,我们团队会先评估退赔金额与量刑建议之间的关系,再决定退多少、怎么退。最怕的就是把钱退出去了,但没换来从宽结果,证据上还被固定得更死。
写在最后
“用自己的名义贷款,处分自己名下的车”,这句话听起来像在描述合法的民事权利。但一旦贷款建立在欺骗基础上,后续转卖变现的方式又刻意规避金融机构追查,民事外衣并不能挡住刑事追责。贷款诈骗罪和洗钱罪的数罪并罚,意味着刑期会明显叠加,这是很多当事人在案发前完全没有意识到的。虽然情况复杂,但定罪的关键仍然在证据链的每一个环节,尽早把案件定性、资金流向、主观目的的证明情况摸清楚,才是对自己负责的选择。
常见问题
贷款诈骗后转卖车辆,会被数罪并罚吗?
可能。贷款发放、车辆提出后贷款诈骗一般已既遂,后续转卖若通过虚假手续、取现分赃等方式切断资金关联,可能单独构成自洗钱,与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洗钱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看拘留通知书确认罪名和羁押地点,不要急着私下凑钱运作,尽早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讯问情况和证据走向,再决定退赃或认罪认罚策略。
自洗钱和上游犯罪是什么关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协助”等限制,行为人自己把上游犯罪所得进行转换、转移的,也可能单独构成洗钱罪,与贷款诈骗等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 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施行)
律师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