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听到“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去借钱”,就认为这等于诈骗罪。实际上,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还不上”和“想骗”完全是两回事。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那句“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在实务中常被误用,把正常的借贷纠纷直接推上了刑事程序。作为在杭州专注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见过不少类似情形——几个月前,我们团队还梳理过一个因经营失败被指控诈骗的案子,逻辑链条正是从这个条文开始出错的。
最大的误区:“还不上钱”就等于“想骗”
很多家属跑来问我:“叶律师,钱确实没还上,那不就是诈骗吗?”我会先让他们别着急,然后把时间拨回到借款的那一刻。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就是要求家属尽力还原借款当时的资产状况、经营流水、还款计划。一个人借款时是否有归还能力,需要放在当时的时点去判断,而不是用几年后无法还款的结果倒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前几年有一位民营企业家,用公司厂房抵押借钱扩大规模,后来因为行业政策突变导致断供,最终被以诈骗罪起诉。他只反复说一句话:“我借钱的时候公司好好的,怎么能未卜先知?”这个案子的症结就在于,办案机关把事后的“履行不能”直接当成了事前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这恰恰混淆了商业风险与刑事犯罪。
揭开《纪要》的逻辑陷阱
我团队在研究这类案件时,曾把那条纪要条款放在白板上反复推敲,发现它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只是一种对自身偿还状况的认知,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想永久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两者不可等同。打个比方,你知道自己这趟出门可能来不及赶上末班车,不等于你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回家。如果在“不确知”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借款,行为人内心可能想尽力归还,只是客观上失败了,那就不具有直接故意犯罪才需要的“目的”。那条纪要条款要么与后续条款重复,要么推导出的却是间接故意或过失,根本不能用来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此外,这个纪要本身连司法解释都不是,很多判决却把它当成定罪金标准,这是在法律位阶上出了大问题。
辩护律师如何拆解“非法占有目的”
当案件进入程序后,我们会从几个方向入手。首先是资金去向。团队会调取银行流水、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只要钱确实用在了约定的经营项目上,没有挥霍、转移或从事违法活动,那就很难说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借款后的还款记录和协商过程也至关重要。哪怕只还过几期利息,或者与出借方就展期、以物抵债进行过沟通,都能说明当事人有真实的还款意愿。最高法案例库也明确,有持续还款行为且未逃匿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最后,如果案件确实属于民事借贷纠纷,我们会向办案机关强调刑法谦抑性,指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债务问题,不应动用最严厉的刑事手段。这几条路,我们会在内部模拟对抗演练之后,选择最扎实的组合去提交辩护意见。
行动引导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因为借款纠纷被卷入刑事调查,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应对方案。与其自己猜测,不如带着材料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在哪”、“下一步该往哪走”。
结语
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界限,说到底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严格证明。商业有商业的风险,法律有法律的温度。没有看具体案卷之前,我不能给出承诺,但可以确定的是,厘清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比纠结于结果更能接近真相。每一份还贷记录、每一次协商沟通,都可能成为通往公正的关键拼图。
常见问题
借钱后因经营失败还不上,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吗?
不一定。关键看借款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资金确实用于经营且无逃匿、挥霍等行为,即使最终亏损不能归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怎么区分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罪?
核心在于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有归还的真实意思。有借条、担保、部分还款记录、未失联协商的,通常属于民事纠纷;一借钱就失联、转移资金、肆意挥霍的,则可能涉嫌诈骗。
被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在拘留后37天内的黄金救援期里梳理资金去向和还款证据,争取取保候审或不批准逮捕。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