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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非法放贷的刑事风险,比你想象中更近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盲区

很多当事人会问我这样一个问题:“叶律师,我借点钱给别人,怎么还犯罪了?”

在他们看来,民间借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你缺钱,我借你,大家约定一个利息,到期还本付息,这和银行放贷没什么本质区别。但法律上的界限,远比他们想象的要清晰。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一个重要的意见,专门针对非法放贷行为。这个意见的核心,就是把一部分超出正常民间借贷范畴的放贷行为,正式纳入了刑事打击的范围,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对外借钱的行为都叫“放贷”,只有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才可能触犯刑法。

什么情况下,放贷会变成“非法经营”?

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是违法性。在我国,从事发放贷款业务需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你开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有牌照。你没有这个资质,却以放贷为业,这就是“未经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

其次是职业性。怎么判断你是不是“以放贷为业”?意见规定得很具体: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注意这个“10次以上”,它不是按笔数算,它是按次数算。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只算1次。但如果延长后你又追加出借资金,或者借款人还了钱你又重新借出去,就要另行计算了。

第三是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放贷行为必须有开放性,不是只借给身边的亲戚朋友。如果你出借的资金只限于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那就不符合非法放贷的特征,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但这里有一个陷阱。意见特别规定了三种情形,即使表面上只借给亲友,也要一并算作向不特定对象放贷:通过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以放贷为目的,把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再借给他们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放贷的。

利率红线:36%是生死线

很多人以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就不算违法。但对于非法放贷来说,标准更严格。

意见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放贷年利率没有超过36%,哪怕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怎么算这个实际年利率?意见规定得很详细。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以及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利息,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都要计入。比如你实际出借本金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还额外收了18万元的管理费,那实际年利率就变成了42%,超过了36%的红线。

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需要关注的是,这个利率红线是强制性的。那些在借条上写“服务费”、“手续费”的操作,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可为独立费用,它们只是高息换了个马甲。

时间节点:2019年10月21日前的案子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会问,我这个放贷行为发生在意见出台之前,还能追究吗?

根据意见的规定,它在2019年10月21日正式施行。对于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仍然适用之前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意见施行之前,对非法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需要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法请示。最高法曾在一个批复中明确,对高利放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放贷行为跨越了施行时间,比如在意见施行前放出去,在意见施行后才收回本息,那这个行为本身发生在施行前,不适用新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意见施行前后都有非法放贷行为,则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的规定。

这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它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案发后,第一反应是“有没有关系”、“能不能摆平”,但其实最关键的是要搞清楚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处于什么阶段。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在面临这类问题,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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