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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内幕信息怎么辩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对内幕交易罪有个误解,以为只要是提前知道了什么消息去买股票就一定是犯罪。其实,内幕交易罪认定的核心在于“内幕信息”的定性,不是所有未公开的消息都能构成犯罪。简单说,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从刑法角度来看,内幕信息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未公开性、重要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最近,我们团队就接触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当事人正是因为信息定性存在争议,最终走向了不同的方向。

一、内幕信息的三大特征:未公开性、重要性、关联性

我们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步,不是直接去见当事人,而是组织团队把涉案信息像剥洋葱一样一层层拆开,对照法条逐项核对。内幕信息第一个特征是未公开性,也就是说,这个信息还没通过法定渠道向公众披露。这就意味着,如果这个信息永远不需要公开,那它就谈不上是内幕。最典型的就是基金“老鼠仓”案。很多人知道,老鼠仓是指基金经理等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于基金建仓买入某只股票,等基金把股价拉高后卖出获利。虽然这也是利用信息优势,但因为基金的投资计划、策略可能永远不对外公布,所以我们认为这类信息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因此不构成内幕交易罪,更可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个界限,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并不清楚。

第二个特征是重要性,也就是信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判断重要性有两个维度:一是“实然”层面,看信息公布后实际有没有引起股价波动;二是“应然”层面,看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是否会认为该信息足以影响交易决策。比如,某公司得知其间接控股的子公司要分配数亿分红,虽然这个信息可能层层穿透几层公司架构,但只要一旦公开,必然影响其股价,它就具有了重要性。反过来看,如果一条信息放出去,市场波澜不惊,那我们就要大胆质疑它的“重要性”是否成立。在我的办案经历中,曾有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就在于向司法机关反复论证涉案信息发布后股价不涨反跌,这种客观数据,往往比主观判断更有说服力。

第三个特征是关联性,要求信息必须与公司证券的基础价值相关,反映这家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面。有些信息看似有影响,但不相关。比如名人私生活消息,即便对股价有短暂冲击,也与公司基础价值无关,不能算内幕信息。我们团队在分析这类问题时,习惯用白板画出信息流向图,看它到底有没有触及财报数据、重大合同、并购重组等实质经营层面。这种可视化的梳理,能让当事人和家属明白,为什么有些消息听着很大,法律上却够不着。

二、信息真实性之争:相对真实才是关键

内幕信息是否必须绝对真实?这是很多案件的核心辩点。过去理论界认为真实性不是构成要件,只要信息可能影响价格就行。但从我近年研究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更倾向于认可一种“相对真实性”的标准。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信息不必百分百精确,但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空穴来风的谣言。

我印象很深的一起判决,一家公司本打算买壳上市,相关知情人士提前买入壳公司股票。后来壳公司卖给了另一家公司,并非原来的买家。当事人辩称自己得到的信息不真实,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因为“要卖壳”这个基本事实是真实的,至于卖给谁,不影响信息本身的属性。这也提醒我们,辩护时不能简单以“信息不准”来否定内幕信息,而要聚焦于基础事实的真假。

如何判断相对真实性?我们团队总结了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普通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如果信息离谱到没人会信,比如大型国有银行即将破产,那它明显是谣言。二是信息的来源,如果来自公司高管等内部人士,可信度就远高于坊间传言。三是信息内容与企业客观情况的对照,比如公司确实有重大造假,公布的是假财报,但信息获得者基于该假财报交易,因为假数据本身会影响股价,信息依然可被认定为内幕信息。这些判断维度,是我们在办案中反复向办案机关论证的要点,往往能影响到案件的定性。

三、参考案例带来的启示:这些情形可能不构成内幕信息

除了三大特征和真实性,还有些情况从构成要件上就不符。比如,行为人虽然获取了信息,但该信息并非法定内幕信息类型。根据2020年新《证券法》,内幕信息被明确分为两类:对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果信息不在这个清单内,也没有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补充规定,那就不属于内幕信息。

实践中,我们还经常遇到当事人辩称,自己买股票是基于公开资料和自身判断,不是利用内幕信息。这就要结合交易时间节点和习惯来综合判断。我们团队接手类似案件时,会从当事人一贯的投资模式、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多角度梳理证据,有时甚至要调取多年的证券账户记录。这个过程很耗精力,但恰恰是这些不起眼的细节,才最有可能被“看见重大差异”。如果能够证明交易决策与内幕信息无关,那定罪就缺少了客观行为基础。

最后我想说,内幕交易罪的辩护空间,往往就藏在对“信息”本身的深度解构中。当然,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如果你的家人正面临这样的困境,先不要慌,首先是保全证据,尽快找到专业律师进行案情分析。本文将为您解析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的辩护要点,希望能为您提供思路。

总结来说,内幕交易罪的辩护空间往往存在于对信息构成要件的解构,当事人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以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如您需要帮助,可联系叶斌律师团队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888-XXXX),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方案。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内幕信息是否要求完全真实?

答:司法实践倾向于采用“相对真实性”标准,即信息基于客观事实即可,不必绝对精确。

问:提前知道消息买入股票是否一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答:不一定,需要该消息符合未公开性、重要性和关联性三个特征,缺一不可。

问: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答:需要证明交易决策基于公开资料、自身判断或一贯投资模式,可通过调取历史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文由叶斌律师撰写,叶斌律师系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二十年,尤其擅长金融证券犯罪领域。联系电话:400-888-XXXX。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修订)第52条、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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