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企业经营者家属找到我,说家人因为虚开普通发票被带走了,心里非常着急。她反复问:“叶律师,这到底有多严重?会不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判得那么重?”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共同的心病。今天这篇文章,我就把这个罪名的关键点说清楚,希望能帮到正在困惑中的朋友。
一个最常见的误区:以为两者是“大小罪”的关系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有一个下意识的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听起来就很重,最高可能判无期;虚开发票罪,对象是普通发票,法定刑只有七年。那是不是说,虚开发票罪就是“轻版”的虚开专票罪?甚至有人觉得,如果虚开专票的行为因为某些原因定不了,那就退一步,定个虚开发票罪,反正都是虚开,总能“兜得住”。
这个想法,在法律上其实是行不通的。我不止一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调查,后来发现他根本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也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于是办案人员就觉得,那把这个行为改成虚开发票罪处理吧。这种做法,看起来是“降格处理”,但实际上忽略了两种发票在功能上的根本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是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它直接关联到增值税税款本身。而普通发票,它不具备直接抵扣税款的功能,它的作用主要是作为财务记账的凭证,用来核算企业的成本、费用。所以,刑法把虚开专票和虚开普票分别设立为两个独立的罪名,是基于它们完全不同的税收功能,而不是简单的“重罪”和“轻罪”的包容关系。
通俗点说,这不是一个大苹果和一个青苹果的区别,这是苹果和梨子的区别。你不能把一个苹果,因为不想按苹果的规则处理,就硬说它是梨子。
真正的红线:国家税款有没有损失
那么,虚开发票罪,到底什么情况下才会被定罪?我办案这么多年,深刻体会到一点:无论虚开的是哪种发票,法律评价的最终落脚点,始终是国家税收利益。字面上看,它违反的是发票管理制度,但国家设立这个罪名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发票”这张纸,而是为了防止有人用虚开的发票去逃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逻辑:如果一个人虚开了普通发票,但经过查证,这个行为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那他还应不应该被定罪?
我们可以对比着来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个很重要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了一个“出罪”的思路:如果行为人不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也没有造成因抵扣而带来的税款损失,那就不按这个罪处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那同样的逻辑,能不能用到虚开发票罪上呢?我觉得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如此。既然一个社会危害性更大、法定刑更重的罪名(虚开专票罪)都设有“出罪口”,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定刑更轻的罪名(虚开发票罪),没有理由不适用相同的出罪逻辑。这才是刑法的体系解释和罪刑均衡原则的应有之义。
说白了,如果我们把“国家税款是否损失”作为根本红线,那么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虚开普通发票,但没有实际逃税,没有造成税款流失,并且情节轻微,那么就不应该轻易地把他关进监狱。这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负责。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最担心的就是“会不会判刑”、“能不能出来”。这很正常。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判断一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非常关键。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你完全可以把情况先跟我说说,帮你想清楚,下一步该怎么走,心里也踏实一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